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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修业的申请与办理

 

学生修业满四年(不含休学时间)时,修读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90%者,应申请延长修业。不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延长修业。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毕业学期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

延长修业的学生,学籍列入下一年级,须按规定报到注册并缴纳延长修业期间的有关费用。不按时注册并缴费者,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按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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