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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手续的办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四次退学警告后又达到退学警告的学生;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被学校取消复学资格的;

3)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退学事宜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退学学生注意事项: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不发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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