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教师资源共享和课程资源建设管理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教师资源共享和课程资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西师发〔2007〕16号
2007年3月20日
为有力地推进学校的教师教育改革,更好地发挥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优势,在全校范围内建立起有利于教师资源共享和课程资源建设的良好机制,充分调动我校教师跨学院开设本科生课程的积极性,发挥教师所蕴含的开发、开设各类本科课程的潜力,为本科生开出充足的课程,不断提高本科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源共享与课程资源建设
1、为适应教师教育改革需要,我校的教师教育师资可双聘兼职。已从其他学院调入教育学院的教师,仍可继续在原学院兼职开设专业课程;暂未调入教育学院的教师,在本学院开设专业课程的同时,可由教育学院根据需要聘请开设课程,或由本人申请在教育学院开设课程。
2、为满足教师教育改革及学分制对课程资源的需求,拓宽课程开设渠道,为本科生提供充足的课程资源,学校倡导和鼓励教师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潜力,跨学院开发、开设面向本科生的各类课程,特别是教师教育类选修课和全校公共选修课(含大学科综合课和综合教育类课)。
3、各学院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校内其他学院教师为本学院本科生开设专业课程。
4、各学院应从提高学校整体教学质量的大局出发,通力合作,积极支持学院之间互聘教师兼职开课和教师跨学院开课。
二、开课程序
(一)申请开课的程序
凡我校在册在岗专任教师,均可申请开设面向本科生的各类课程。
教师首次申请跨学院开设课程,按下述程序办理:
1、申请。教师本人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教师跨学院开设本科课程申请表》(以下简称《开课申请表》),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若属新开课程,需同时报送课程教学大纲)。报送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8周以前。
2、审核。根据教师申请开设课程的类别不同,按以下不同方式审核:
⑴ 申请开设教师教育类课,教务处将《开课申请表》转交教育学院,由教育学院审核决定。
⑵ 申请开设全校公共选修课中的大学科综合课,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决定。
⑶ 申请开设全校公共选修课中的综合教育类课,由教务处审核决定。
⑷ 申请开设其他学院的专业必修、选修课,教务处将《开课申请表》转交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审核决定。
⑸ 申请开设全校公共必修课,教务处将《开课申请表》转交承担全校性公共课教学任务的相应学院,由相应学院审核决定。
负责审核的部门或学院应当对所申请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申请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核、考察,在2周内做出是否同意开课的决定,并将签署意见的《开课申请表》交回教务处存档。
3、开设。教师首次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或学院审核后同意开设的课程,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排课。申请开设的选修课,排课后提供给学生选课,达到学校规定的开课人数后即可开课。
经过首次申请、审核后同意开设的课程,以后开课不再办理申请、审核手续,由教务处、相关学院根据教学需要直接与开课教师商定是否继续开设。
(二)聘请开课的程序
根据专业教学需要,校内各学院之间互聘教师兼职开课,按下述方式办理:
1、需聘请授课的学院与教师所在的学院协商,由教师所在学院根据聘请授课学院的需要选派教师为聘请授课的学院兼职开课。
2、需聘请授课的学院可直接聘请其他学院的教师为本学院兼职开课,并通知教师所在的学院。
学校规定的全校大公共必修课、学院之间互开的小公共课以及多学院联合申报专业的互开课,属于学校规定应当由相关学院必须承担的教学任务,不属于学院之间互聘教师兼职开课。
三、保障与激励
(一)申请开课的编制计算、津贴分配与教学工作量计算
1、学院编制的计算
⑴ 教师申请跨学院开设的必修课程(含教师教育类必修课、全校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按照公共课每班75人、专业课每班60人的标准,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授课时数和实际修读学生数,适当加权计算工作量后报人事处,并通知教师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人事处依据工作量单独核算编制,等量增加教师所在学院的编制数并等量减扣课程所在学院的编制数,并相应划拨津贴。
⑵ 教师申请开设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含大学科综合课、综合教育类课):按照每班75人的标准,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授课时数和实际修读学生数,适当加权计算工作量后报人事处,并通知教师所在学院;人事处依据工作量单独核算编制,等量增加教师所在学院的编制数,并相应划拨津贴。
⑶ 教师申请跨学院开设的其它选修课程(含教师教育类选修课、各专业选修课):按照公共课每班75人、专业课每班60人的标准,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授课时数和实际修读学生数,适当加权计算工作量后报人事处,并通知教师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人事处依据工作量单独核算编制,等量增加教师所在学院编制数,并减扣课程所在学院编制数的三分之二(另外三分之一由学校补贴给教师所在学院),并相应划拨津贴。
2、教师津贴的计算
教师所在学院将申请开课教师的该部分工作量作为该教师学年度岗位履职考核时已承担完成的教学任务计入,参与学院津贴分配。
3、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学校、学院将申请开课教师的该部分工作量在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以及教师晋升职称、评优评奖时均予以计入。
(二)聘请开课的津贴划拨、津贴分配与教学工作量计算
1、津贴划拨与津贴分配
校内学院之间互聘兼职教师,其津贴划拨和津贴分配可采用以下方式:
⑴ 经双方学院协商,聘请授课的学院将授课工作量津贴通过人事处划拨到教师所在学院。任课教师的该部分工作量参与其所在学院的津贴分配。
⑵ 经双方学院协商,聘请授课的学院直接向授课教师支付报酬。任课教师的该部分工作量不再参与其所在学院的津贴分配。
⑶ 学院聘请在机关或直属单位兼任党政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且按党政管理岗位享受岗位津贴的教师,所完成教学工作的报酬由聘请学院向教师本人直接支付或划拨津贴经费。
2、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凡属聘请开课的教师,学校、学院将教师的该部分工作量在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以及教师晋升职称、评优评奖时均予以计入。
(三)对申请开设教师教育类选修课、全校公共选修课的资助
1、学校对跨学院申请开设并实际开出教师教育类选修课、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予以经费资助,支持教师开展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⑴ 凡跨学院申请开设并实际开出教师教育类选修课的教师,学校对每门课程给予1000元资助。
⑵ 凡申请开设并实际开出大学科综合课的教师,学校对每门课程给予2000元资助。
⑶ 凡申请开设并实际开出综合教育课的教师,学校对每门课程给予1000元资助。
2、学校对上述课程的资助经费由教务处设立专项,统一管理。
3、受到学校上述开课资助的教师,须保证该门课程每学年至少开课一次,总开课次数不少于5次。
(四)课程管理与成果认定
1、为保证课程质量,学校、学院对上述申请开设与聘请开设的课程进行教学质量监控与管理,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对教学质量差、学生意见大的课程,教务处、学院有权提出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的要求,甚至停止该课程开设。
2、对于教师在申请开课和聘请开课的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教学研究成果,学校在科研成果奖励、岗位履职考核中均予以认可。
四、其它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