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教务处 浏览量:3173 次 发布时间:2014-03-29
西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西师办发(1990)33号 2003年6月修订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生命线。为了进一步搞好我校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我校本科教学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教学管理
第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主持经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第二条 充分发挥校、院两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作用,参与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根据单项教学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教材建设、外语教学、计算机基础教学等委员会或指导组。
第三条 贯彻《西北师范大学校院系管理条例(试行)》,落实学院办学的主体地位。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以宏观管理、信息服务为主,以检查、评价为导向,进行教学质量目标管理,学院要加强教学管理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全面负责教学质量的过程管理。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工作,主管教学的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教学秘书以及教务员(教务干事),在主管教学的院长领导下,进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健全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教学质量管理系统由质量保证、监控、评价、反馈等系统组成。教学质量保证系统以学院主管领导为负责人,研究制订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措施,同时通过系主任及课程小组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保证教师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为中心,结合校教学督导委员会,通过听课、座谈、检查、交流等方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质量评价系统由校、院结合进行,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主,每学期对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由学生进行评价;同时通过试卷展评等方式对各类课程的考核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对试卷命题的质量和学生答题质量的评价,对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论文、设计等)考核质量的评价。教学信息反馈系统校内以教学督导委员、学生信息员为主,广泛收集课堂教学信息,及时向院或校相关部门反馈,校外建立毕业生追踪调查和用人单位负责人信息反馈制;同时落实各级领导听课制度。
第五条 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建设,规范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工作,形成完善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网络。结合学校教学检查、教学评价与评优、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等,开展督导工作,使教学督导网络在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监督、检查、指导和咨询作用,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开展院级教学工作评估,根据学科性质制定不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促使各学院的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和协调发展。
第二章 教学建设与改革
第七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主要包括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学院需对各项教学建设制定出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并根据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改革。
第八条 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任务之一,是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制订的总体培养规划,是学校进行教学工作的蓝图。培养方案由相辅相成的两大部分组成,即教学计划和其他教育环节,教学计划完成教书育人,其他教育环节完成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培养方案的质量最终决定着培养目标的实现和人才规格的高低。学校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学院制定或调整培养方案。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质量直接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学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总体意见制定或修订,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同时,教学改革是一项动态完善的系统工程,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允许进行局部的调整,但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公共课设置及调整由学校统一安排,专业核心课和必修课的调整由学院研究提出,学校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予以修改;专业限选系列课和任选课各学院可以结合社会需求随时进行灵活设置和调整,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定的有关学科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的指南,也是选用或编写教材、测量和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教学计划中设置的每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或执行统一教学大纲,或组织教师编写。编写教学大纲(包括实验课程)必须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组织相应的课程小组,在认真研究教学计划中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基础上,明确每门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教学目的、任务、内容范围等,由任课教师分工协作完成,并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进行严格的讨论审议,经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所开课程都必须精心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各专业要尽可能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原则上应使用统编教材或国家推荐教材。鼓励使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以及外文原版教材。建立科学的教材评价、选用和编写制度,专业课程的教材首先由任课教师选定,经课程小组或系主任审查同意后,再由学院教材工作组和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专业核心、必修、限选课程使用高水平的自编教材,必须经学校批准。学校提倡编写具有我校特色的各类选修课教材,尤其是面向全校开设的体现综合素质要求的综合教育类课程教材。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师资是学校落实教学任务的主体力量。学院要以课程为中心,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师梯队,讲师以上教师必须做到“一人两课”,各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必须实现至少“一课两人”。新上岗教师、助教、未获硕士学位讲师必须配备指导教师,青年教师首次讲课前必须经过教学各环节的训练。从事学科教育类课程的教师应主动积极地深入到中小学,研究中小学教育,各学院要吸收一部分中小学优秀教师担任教育类课程的教学和教育实践的指导工作。学校建立教学名师评选和优秀教学评奖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基础性实验室面向全校开放,使实验室发挥最大效益。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突破仅限于感性认识、技能训练的旧模式,使之成为可模拟工业、社会等环境,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改善实习条件,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结合学校总的教学管理要求,各学院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质量标准、教学进度表、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选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体现教书育人的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学习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文件及规定,深入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限定的教学内容,对教材进行精心取舍,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完成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
第十六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一般应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比例教师取得博士学位。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能成为课程主讲教师人选。从事普通本科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学院必须有计划地安排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讲授基础课。
第十七条 新开课程教师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同时向学院提交教学大纲、教材(选修课可用自编讲义)等教学文件,经主管院长审定确已具备开课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各学院必须公布下学期各课程任课教师名单,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主讲教师应于正式上课前填好教学进度表,经系主任或课程组长批准后,一式两份,一份送学院(教务)办公室存档,一份教师本人留存,教师在正式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平行班级的同一课程应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教学进度表的执行情况,是学院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教师必须按学校或学院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上课,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教师要重视每个环节的教学,各个教学环节都要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要求来完成。认真备课,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按要求布置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按时辅导、因材施教。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教师要按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擅自互相调课和随意停课。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开会、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教师应按时上下课,因病不能坚持上课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故所缺课时,应及时补齐。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或学校要求停课,相关单位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课教学,应予补上。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制定补授办法并及时落实。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上课要仪容整洁自然,穿着朴实,教态端庄,语言得当,讲课要使用普通话,表达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要与本人的学习统筹安排,由导师推荐,院领导审批,相关系或课程小组加强指导和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仪器的使用和保管,一定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在实验室上的课,教师须亲临现场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职称的教师,均需按学院的安排,参加教学实践和实习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复习考试期间,不得指定复习重点,更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考试范围与内容,凡未建立题库的课程,一般应由命题小组命题,要求命定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两套试题。正式考试所用试题由主管院长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师评定学生成绩要实事求是、公正无误,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提高或降低分数。教师需及时评卷,按时向教务处提交成绩。学生若向教师提出需核查分数时,要经学院(教务)办公室同意并受理,教师个人不得随意改分。评卷必须使用红色笔。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领导要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学骨干的作用,组织和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学实验、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要做好教学考核工作,成立学院教学评估小组,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按学科门类深入课堂评估教学工作,教学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教学检查,经评估和检查及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课程,必须限期改进。
第三十一条 全校所有非教学工作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做好教学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尽其责,互相配合。
第四章 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表的安排,结合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积极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备好每一堂课,确定教案或写好讲稿。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选订或编写教材,有责任、有权力督促有关部门确保课前到书;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清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仪器、材料、教具、图表、多媒体等教学设备。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三十五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或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正确而适当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教会学生学习;不断进行课堂教学改革试验,精选教学内容,减少课内讲授时间,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三十六条 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三十七条 讲解习题课的教师必须提前准备,明确每次课的目的与要求,从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全面分析各章节教材的内容,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得当的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题目,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八条 实验课程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出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指导书,确定实验教学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制定实验课的考核方法,对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能力做出明确规定,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督促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认真进行批改,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凡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学生重作。
第三十九条 参与教育实(见)习、专业实(见)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逐日的周密安排,写出书面计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落实;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本单位写出书面汇报。
第四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上机实践、利用语言实验室及微格教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VCD光盘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起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
第四十一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教学效果。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的全程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标准,对选题、指导教师 、写作要求、步骤、成绩评定、答辩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导师的指导工作应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检查考核;学院应从教学经费中划出一定经费支持毕业论文(设计) 的教学工作;学院成立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负责对答辩工作进行安排、指导、协调,由学院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若干答辩小组,分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学院答辩委员会对所有论文进行终审,确定终评成绩,并从严掌握优秀标准,对确实不够学位水准的论文不能予以通过。
辅导答疑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活动每周应安排一次,辅导量大的课程应配备专任辅导教师,适当增加辅导时间。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中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
第四十四条 辅导答疑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抓好两头,带好中间,启发引导,深入思考,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四十五条 专任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十六条 学院必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在课外合法建立起来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所在年级的任课教师及有关的教师、辅导员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作业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 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使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动手、操作、运算等能力的一个必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时必须完成的作业。
第四十九条 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来确定和安排。布置作业时,选题要恰当,份量和难易度要适中。
第五十条 批改作业要做到及时、认真、细致、严格。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课程作业如只需作部分批改,需经主管院长批准。但每次批改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应公布标准答案,要求学生自己改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严格要求,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学生应根据教师的要求,按时独立完成课外作业,做到作业整洁,字迹工整,计算准确。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不认真的学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补交或重做。对不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作业要记分,列入平时成绩内。
第五十二条 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课程结束时均须考试,考试方式可灵活多样,考试内容应覆盖全课程的教学内容,有关考核的其他要求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若与本规程相抵触者,以本规程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管理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学院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原《西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暂行规程》(西师办发[1990]33号,1995年6月修订)及《西北师范大学教学过程各环节基本要求》(西师办发[1987]08号,1995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