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国内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教务处 浏览量:4839 次 发布时间:2014-04-01
西师发〔2013〕77号
2013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拓展学校与国内高校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在校大学生提供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进一步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积极开展与联盟高校及国内高水平大学之间互派在校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换生)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条 为规范国内本科交换生管理工作,确保校际联合培养人才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形式
第三条 交换生由我校与相关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后互派,学习形式为到交换学校同一年级相同专业的班级跟班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交换期满后按时返回派出学校。
第四条 交换生分为互免学费交换生和自费研修交换生。
第五条 交换生交换培养期间的学籍由派出学校管理。
第三章 选 派
第六条 交换生一般在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中选拔。为保证培养质量,原则上同一个专业派往同一所高校的交换生不超过3名。
第七条 选派交换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良,累计平均绩点(GPA)2.5以上。
(三)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八条 选拔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选派交换生的具体计划以及各接收高校的相关要求。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西北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申请表》,并附个人简介及已修读课程成绩单。
(三)学院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要求择优等额选拔派出交换生。
(四)教务处审核确定交换生名单,并将选派交换生名单送交接收高校教务管理部门。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对方高校规定日期,安排带队老师统一将选派交换生送往交换学习高校,并配合做好报到、住宿等工作。
第四章 接 收
第十条 学校接收的交换生由对方高校负责选派。一般在对方高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中择优选拔。
第十一条 接收交换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报到手续。各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将接收交换生编入相应专业和年级的班级,编排交换生学号;负责做好交换生公共课选课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协调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兰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安排交换生住宿,协同相关学院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为接收交换生办理校园一卡通。
(四)相关学院负责做好接收交换生报到、确定本科生指导教师及专业课选课等工作,并负责将党团身份的交换生编入相应的党团组织参加活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交换生报到或离校时,应在教务管理部门办理学籍异动相关手续。学习期间,要自觉接受学习高校的日常教育管理。若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接收高校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派出高校。如有违法行为,接收高校有权做出除名处理,造成的后果由交换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交换生奖学金及各级各类单项奖励的评选由原派出高校负责。接收高校负责提供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现实表现证明,并提出评优建议。
第十四条 接收交换生交流学习期间,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等活动所获得的创新学分、素质拓展学分、单项成果奖,由接收高校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交换生不得自行中断交流学习或延长交流学习时间。确因个人原因需中断或延长交流学习时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高校共同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遇意外伤害或事故,若责任属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十七条 交换生交流学习结束后须按期返校,并及时到相关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办理注册、选课手续,并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补修所缺课程。若超过规定时间两周未返校,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费用缴纳
第十八条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生活费、住宿费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派出的互免学费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免交接收高校的学费,但须交清我校的学费。接收的互免学费交换生根据双方学校协议规定,免交我校的学费。
第二十条 派出的自费研修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除向接收高校缴纳学费外,还须向我校交纳学费,其中交流学习一学年的学生须向我校交纳本专业年学费的25%;交流学习一学期的学生须向我校交纳本专业年学费的12.5%。接收的自费研修交换生根据双方学校协议规定,按我校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我校缴纳交流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设立交换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交换生派送接收、入学手续办理、入学教育及课程修读培训、课程与成绩管理及学分认定、成绩单印制、颁发第二校园学习证书等工作。
第七章 课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换生学习接收高校相同专业本科二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已在派出高校学习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听。派出交换生派出前,应在本学院本专业系主任的指导下依据两校教学计划制定修读计划,填写《西北师范大学交换生课程修读计划表》(一式两份)送交教务处备案。接收交换生报到后,应在本科生导师的指导下选定修读课程,填写选课单,由教务处办理公共课及全校选修课选课手续,专业课选课由相关学院教学秘书具体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按接收高校要求听课学习、参加考试、完成作业与论文。一学年交换生,原则应修读30-40学分的课程;一学期交换生,原则上应修读15-20学分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交换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继续回原班级学习。在接收高校已学习通过的课程可视情况到教务处办理免修、免听,原则上不超过3门。对于在接收高校修读的未认定转换学分的课程,应予以补选、补修。
第八章 成绩及学分认定
第二十五条 接收交换生的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一周内登录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学院打印成绩单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认定接收交换生在我校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并向对方高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寄送,对在交流学习期间表现良好的接收交换生颁发第二校园学习证书。
第二十七条 派出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单,在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接收高校教务管理部门寄至我校教务处,原件交相关学院存档。
第二十八条 交换生课程成绩按以下方式转换和认定:
(一)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对等转换为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其中,A+与A-均视为A,其余类推。
(二)五级制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时,其换算标准如下:A=90分,B=80分,C=70分,D=60分,E或F=50分。
(三)“通过”或“合格”对应为“合格”。
(四)课程学分按派出学校学分总数对等的原则予以认定。
(五)专业实习(见习、实践考察)学分,可根据实习计划、实习时间、实习日志、实习总结以及实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实习鉴定等相关材料,参照接收高校实习实践学分标准予以认定。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交换生学分、成绩转化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交换生返校后,根据接收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兑换认定成绩和学分。本人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院本专业系主任签字确认后,提交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审核。
(二)学院将初审合格后的《西北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统一交至教务处审定。
(三)教务处审核通过的《西北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学院及教务处各存档一份,由学院教学秘书依据审核通过的《西北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具体的成绩、学分登记工作。
(四)经学院和学校审核认定的成绩和学分不再重复认定。
第三十条 派出交换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可凭认定审核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参与奖学金评定及保送研究生资格选拔。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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