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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西师发〔2011242
  

                                                                                                2011129

为适应我校与国()外大学开展本科生交流培养与合作培养项目以及本科生个人赴国()外大学学习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规范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的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范围
1、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大学参加我校与()外大学交流或合作培养本科生项目的学生,在学习期间所修读的各类课程成绩及学分必须经审核认定,并转换为学生本人在我校的学业成绩和学分。
2、学生因个人需要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课程成绩及学分,如需将其转换为学生本人在我校的学业成绩和学分,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予以认定。
二、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国(境)外大学每学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后签字或盖章,寄送到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转交学生所在学院。
2、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国(境)外大学提供的学生课程成绩与学分清单(原件),由系主任负责将其转换为我校对应课程的成绩与学分。转换后的课程成绩单应明确列出与我校对应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编码、成绩等级、学分数以及课程类型(即专业必修、专业选修、公共必修、公共选修)等信息。认定过程中若对有关情况不明确,可与教务处沟通,或向学生本人询问。
3、系主任签字转换、确认的课程成绩单,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国(境)外大学提供的原始成绩单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对转换后的课程成绩单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可,安排记载、录入课程成绩并存档。未通过教务处审核的课程成绩单,学院应继续进行认定。
三、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原则
1、国(境)外大学提供的课程成绩,一般应按下述方式转换:
1)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对等转换为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其中,A+A-均视为A,其余类推。
2)五级制成绩需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时,其换算标准如下:A=90分,B=80分,C=70分,D=60分,EF=50分。A+A-均视为A,其余类推。
3)“通过”或“合格”对应为“合格”。
2、国(境)外大学提供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以学分总数对等予以认定。
3、在国(境)外大学的专业实习(见习、实践考察)学分,可根据所参加专业实习(见习、实践考察)的实习计划、实习时间、实习日志、实习总结以及实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实习鉴定等有关材料,参照我校实习实践学分标准予以认定。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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