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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西师发〔2011241
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为适应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开展本科生交流培养与合作培养项目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我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规范和加强对学校选派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与审批
1、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原件,学生本人签字);
(2)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原件);
(3)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西北师范大学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2、学生持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相关部门会签、加盖公章,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赴国(境)外学习。
二、出国(境)手续办理
1、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并由担保人担保。
2、学生本人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自付相关费用。学校可为学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学生本人出国前需购买国(境)外意外伤害等必要保险。
三、学生管理
1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不超过两年。
2、学生出国(境)前须办理离校手续,按期回国返校后须办理入学手续。
3、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由学院安排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与学生的联络。学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须于一周内将本人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每三个月定期向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4、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违规被国(境)外大学除名,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5、学生结束国(境)外学习须按期返校,并及时到相关学院、教务处妥善办理注册、选课,并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补修所缺课程。
6、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自行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期限,不得自行转往他校学习或第三国居留。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时间或转校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我校及国(境)外学习学校的同意。若逾期超过规定时间两周未返校,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7、赴国(境)外学生原则上不允许中断学习,如确因个人原因需中止在外学习返回我校,需提交返校申请,并经双方学校共同审核同意。
8、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遇意外伤害或事故,若责任方属于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自负。
四、课程与学习
1、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选择与本人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课程进行修读,并获得一定数量的学分。在国(境)外大学学习一年,原则上应修读30—40学分的课程;学习一学期,原则上应修读15—20学分的课程。
2、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按所在学校要求听课学习、参加考试、完成作业或论文。
3、学习结束后,由国(境)外大学向学生出具学习证明,并在学习结束两个月内将所修读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密封寄送到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将课程成绩及学分转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及教务处负责对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与审核。
4、学生可凭认定审核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参与奖学金评定。
五、其它
1、学生赴国(境)外学习逾期不归,担保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2、学生自费赴国(境)外学习,在交流学习期间除向接收高校缴纳学费外,还须向我校缴纳学费,其中交流学习一年的学生须向我校缴纳本专业年学费的50%;交流学习一学期的学生须向我校缴纳本专业年学费的25%。属双方学校协议互免学费的交流生,须向我校正常缴纳学费。
3、学生赴国(境)外学习,须向学校退出公寓宿舍。如需保留宿舍,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交纳全年住宿费。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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