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成绩管理规定
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务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为了适应学分制管理的要求,规范成绩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的生成
(一)成绩是学生能否按教学计划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的客观标志,成绩的产生仅以卷面实际得分为依据,不得掺杂教师任何其他个人好恶因素。
(二)口试及实际操作课程一般由两位以上教师评定成绩,特殊情况经院长签字同意后,亦可由一位主考教师评定。
二、成绩的评定
(一)评定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计分。五级制优秀A相当于90—100分、良好B相当于80—89分、中等C相当于70—79分、及格D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F相当于60分以下。成绩库中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存储时,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课程成绩评定标准应由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
(二)教师评定成绩必须客观、全面、公正,严格按命题时拟定的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或答案要点进行阅卷。不能凭平时印象或主观要求偏宽偏严,对有创造性的答题应给予鼓励。
(三)在评定成绩时既要检查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数量和质量,又要注重考查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的完整、准确、牢固程度和对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创新能力。
(四)各门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课程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及理论考核成绩、实验实践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60—50%,平时成绩占40—50%,各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同一门课程中,期末考试同时有理论笔试成绩和实验操作成绩的,应将其按规定比例计算出综合期末成绩予以登记,并另附由任课教师签字及注明成绩比例的理论笔试成绩和实验操作成绩清单。
(六)根据任课教师课堂考勤记录,某一门课程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体育课缺课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0”,课程应予重修。任课教师须在备注栏写明原因。
(七)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考试试卷的命题、阅卷、登分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成绩的记载
(一)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成绩,均应实事求是地载入成绩报表、记分册,并归入学生本人的档案。
(二)成绩报表中的平时、期末、总评三栏成绩均应填写,不得有空。若有特殊情况,任课教师个人需写出书面材料,并由学院主管院长签注意见后与成绩报表一同送教务处。
(三)成绩报表中,60分以上(含60分)成绩用蓝色或黑色笔记载,60分以下成绩用红色笔记载。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记载成绩。
(四)为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对旷考、作弊、缓考课程的成绩,在记载时应在成绩报表备注栏加注“旷考、作弊、缓考”字样。旷考、作弊课程成绩均记为“0”分,缓考课程成绩暂不填写。缓考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学生缓考手续的办理依照《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五)为确保成绩的准确性和严肃性,记载成绩时要严格核对原始成绩登记表,对已有成绩不得涂改。
(六)记载成绩时要仔细、认真,不得遗漏、误登。
四、成绩分析
(一)为了找出学生学习质量高低的原因,分析教师教学思想和方法成败原因及规律,以便认真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教师须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认真分析。
(二)成绩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巩固、运用情况;试题的信度和效度;成绩及格率、优秀率、提高率和分布情况;产生某种结果的原因分析和说明等。
(三)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后,要写出成绩分析报告交学院教务办公室。各学院教学秘书须将成绩分析报告及考试试卷妥善保存至学生毕业后5年以上。
五、成绩的填报和录入
(一)成绩报表一式两份,教务处于期末考试前下发到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由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发到任课教师本人手中。
(二)成绩报表由任课教师负责填报,并在成绩填报人签名处签字。
(三)课程成绩须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到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四)综合教育管理系统内录入的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及期末成绩,由系统按照一定成绩比例自动计算出总评成绩,缓考学生的成绩暂不录入。成绩录入完毕,录入人须打印成绩报表,并在成绩报表中录入人签字处签字。任课教师须于开学第一周将手填成绩报表和打印成绩报表一并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五)网上登录成绩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完成,逾期未录入者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六)缓考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按要求填报在《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缓考单》上。缓考学生的缓考单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在缓考结束后交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须在缓考结束后三日内按要求在教务系统内填报完学生的缓考成绩,并将缓考单交回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存档。
(七)各学院教学秘书须将本学院教师所开课程的成绩报表和缓考单收齐,加盖学院公章后存档。
六、学分绩点
(一)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课程绩点、学年平均绩点、累计平均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的优劣。
每门课程的绩点根据该课程成绩按照下表对应确定。
百分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等级制 | A | B | C | D | F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学年平均绩点如下计算:
累计平均绩点如下计算:
(二)学生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相应的绩点。
(三)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成绩及格的,该课程绩点按重修后实际成绩记入绩点;及格课程重修的,绩点就高记入。考试作弊、旷考及不交卷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F,课程绩点记为0,并参与平均绩点的计算,不提供补考机会。
(四)累计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学年平均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
七、成绩的公布
(一)考试成绩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公布。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可上网查询考试成绩。
(二)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成绩,各学院教学秘书须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按学生所在行政班(课程)打印成册,由学院保存。
八、成绩的更改
(一)成绩一经评定、登载、录入后,不得随意更改。
(二)对确因成绩评定有误或漏登、误登以及录入有误的成绩,须由任课教师或成绩录入人书面写明原因并签名,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更改成绩审批单》,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并签字确认后,连同原始试卷及成绩报表,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并重新录入。
(三)更改成绩的时限为成绩公布后2周以内。此后发现成绩错误时,按教学事故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学分制管理学生,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