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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规定(试行)

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规定(试行)
(西师发[2001]123号)
 
    为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教师在培养学生成才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我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
    一、导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人文修养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
    2、富有教育教学经验、实践经验,具备引导、指导、辅导学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的能力。
    3、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4、符合上述条件的班主任可兼任导师。
    二、导师的工作职责
    1、全面了解所指导的学生,指导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整体修业方案和发展目标。
    2、根据学生的修业方案,确定具体的分学期或分年度的修业计划。
    3、指导学生选课,据修业状况及时调整修业方案。
    4、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5、认真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册》,详细记载学生培养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不断提高导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导师的配备
    1、各学院应在新生入校后一月内做好导师的配备工作。
    2、导师及其指导的学生应相对稳定,每位导师最好能指导学生在校修业的全过程。更换导师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四、导师工作量的计算
    1、每位导师应根据本学院的安排指导一定数量的学生,原则上以指导15—20名为宜。
    2、各学院根据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核定工作量,计入岗位津贴。
    五、导师工作的考核
    1、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联合教学督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导师工作的考核。
    2、考核方式:定期查阅导师的工作记录,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考察学生各方面能力、素质发展提高程度等。
    3、学校组织对本科生导师工作的检查,随机抽调导师工作记录册展评。
    4、考核结果计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年终考核、评优晋级的依据。
    六、附则
    1、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2、本条例随学分制一同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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