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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西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西师发[1990]184     2003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实验教学的管理既遵循教学管理的共同规律,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教学管理的不同特点。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相互关联而又相对独立的教学过程。实验教学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中心工作。实验教学以实验教师为主导,实验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共同担负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增强其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特别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水平和质量,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水平、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实验物质条件的保障。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的资产、财务、人事、基建、后勤、保卫等部门,都要各尽其责,为实验教学共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对实验设施投入资金,既要把教学效益放在首位,又要讲求经济效益,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  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设备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  在实验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实验教学的优秀成果,纳入学校对该项工作的整体表彰奖励之中。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

    第八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

    1. 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主要是:正确选用实验器材和操作常用仪器设备的能力;采集和处理实验数据的能力;观察、分析、判断实验现象,对实验结果作出科学结论的能力;正确书写实验报告的能力;综合归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 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过程,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并逐渐养成科学的思维方法,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科学素养,掌握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同时,启迪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

    3. 使学生养成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严谨作风,形成辨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实验教学的管理主要包括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  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是指将专业培养目标对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及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去。

    1. 教学计划:(1)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学生实验能力的要求,系统设置实验课程,优化实验教学体系;(2)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列入课程目录,明确开课学期、实验学时及学分,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规定实验学时数;(3)在修订教学计划时,教务处对公共基础实验课程的开课学期和学时数统筹安排,便于开课学院统一教学进度,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2. 实验教学大纲:(1)所有具有实验学时的课程都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2)在实验教学大纲中,应明确实验课程在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具体任务;确定实验项目及类型、项目学时数,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3)积极吸收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及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优化实验项目结构。(4)公共基础实验课程针对不同专业方向,提供可供学生自主选择的实验内容。

    3. 实验项目:(1)选择实验项目的一般原则是:服从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既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又着眼于能力的培养;题目类型力求全面,又应具有典型性;合理选取经典性项目与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贯彻因材施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应兼顾条件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可行性。(2)实验项目的开出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4. 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尽可能选用最新的国家统编实验教材,暂无统编实验教材或目前实验设备和统编实验教材差别较大的,应组织编写实验指导书。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力求有新意有特色。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常规的实验教学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实验教学及实验报告的批改等三方面。

    1. 实验教学前的准备

    (1)实验教学的安排:学院安排符合教学条件的人员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明确实验课程学时数、学生数、实验教师等, 联系落实其他学院为本学院学生开设的实验课程;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表及学生分组名单,并在开学前通知学生;选编实验指导书;严格审核实验教学进度表,确保实验项目按照大纲规定要求开出。

    (2)实验物质条件准备: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等,并保证供电、供水线路畅通,确保实验课程按时开出,确保实验设备套数达到规定的要求。

    (3)实验教学备课: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明确该次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初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上实验课。

    (4)学生预习: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写出预习报告。

    2. 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  

    (1)实验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均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要求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

    (2)严格考勤,对无故不上实验课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并不得补做。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3)提问。实验教师必须抽查提问,了解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或预习未达要求者,不准做实验。

    (4)实验教师应结合提问情况,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5)实验教师应针对学生实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耐心指导,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注重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教师不得中途离开实验室,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6)客观评定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能力表现,积极肯定学生的创新精神。检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并签字,不合格的安排重做。

    (7)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志》。

    3. 实验报告的批改

实验课后,学生应按规定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其内容包括:(1)实验目的及要求;(2)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器材、工艺流程等;(3)数据及处理方法、主要的计算公式;(4)数据处理及结果等;(5)实验现象讨论及其解释等。

实验教师应认真评阅实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成绩,及时将实验报告的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结果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1. 学生实验考核

    (1)加强实验教学,必须严格实验教学考核。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除安排必要的基本实验理论考试外,必须安排操作考试,重点考查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综合实验能力。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提倡进行操作考试。

    (2)实验成绩由实验教师登记入册,按照成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学生预习成绩、实验过程能力评价成绩和实验报告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包括必要的基本实验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能低于40%

    (3)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实验部分的成绩(包括实验过程能力评价成绩、实验报告成绩、实验理论与操作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能低于30%。实验部分和理论部分任课教师不一致者,实验成绩经教学秘书转交理论教师计算总成绩。

    2.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价。学院领导、学院督导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定期的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实验教学听课,组织学生评价实验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的信息管理,以侧重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主,其主要内容为收存本课程实验教学的文件、典型教案及标准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方法的经验总结以及实验项目、实验开出率及成绩统计资料等。还要注意收集有关国内外本学科科技发展信息、趋势及实验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动向的资料。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各级职责

    第十四条  教务处职责

    1.  组织修订专业教学计划,优化实验教学体系。

    2.  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3.  检查、督促各学院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规范实验教学管理。

    4.  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5.  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1. 保障实验教学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使设备套数满足教学要求,满足新开实验项目所需条件。

    2.  组织实验室工作评估和整体效益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职责

    1. 修订专业教学计划,优化实验课程体系;修订实验课程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2. 安排本学院所属实验室能够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实验课主讲教师,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通知实验教师提前备课。联系落实其他学院为本学院学生开设的实验课。

    3. 安排实验教学开学初检查、实验教师日常上课纪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4. 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实验考核实施办法,确定实验成绩中各部分的具体比例。整体安排本学院开设实验课程的期末考试工作,加大对实验课程考试工作的督查力度。

    5. 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更新实验教学观念、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及手段。

    6. 制定学院实验室开放的建设与规划,力争实验室开放时间长、开放范围及覆盖面广。

    7. 重视实验室的条件建设,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教学业务费的适当比例用于实验教学。

    8. 努力提高实验人员素质,确保实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 组织实验室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表及学生分组名单,并在开学前通知学生;检查实验室设备准备情况。

    2. 组织完成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检查实验教学进度表的项目及数量是否达到大纲要求。检查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遵守教学纪律的情况。组织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试讲。

    3. 组织实验课程考试。

    4. 组织选编实验指导书。

    5. 管理实验室开放工作。

    6. 配合做好实验教学计划、大纲的修订工作。

    7. 负责实验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教师职责

    1. 我校实验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要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

    2. 实验教师应认真研究实验教学,积极改进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写出实验教学教案,对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3. 认真选定实验项目,项目开出率达到实验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编制实验教学进度表。

    4. 实验教师在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1)检查学生的预习报告;(2)简要讲解实验的原理、方法、注意的问题及重点仪器设备的使用;(3)检查、指导学生的操作,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注重因材施教;(4)根据学生实验过程中的能力表现等对学生进行评定;(5)检查学生的实验结果;(6)督促学生进行安全实验和文明实验。

    5. 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6.  精心组织实验考试,客观评定每个学生的实验成绩。

    第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1. 为实验教学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器材、药品的准备,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2. 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教学的备课活动,在实验教师的指导下预做实验,以便掌握和熟悉实验教学的要求。

    3. 实验技术人员应及时解决学生实验中仪器设备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4. 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要指导学生整理实验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以保持实验室的文明、整洁,并及时收交借出工具、器材等。

    5. 负责实验操作考试中所需一切实验设备的准备工作,组织实验考试秩序等。

    6. 做好实验室开放过程中的值班、条件准备、仪器维修等工作,为学生提供良好服务。

    7. 实验技术人员要和实验教师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革新实验内容、实验技术,改进实验方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与 “西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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