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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西师发[2002]30

 

一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教学督导是对我校的教学工作,尤其是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二、教学督导的实施机构

    我校教学督导通过成立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实施。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校长负责,聘任若干委员组成。教学督导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文、理两个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科。学院教学督导小组组长由本学院的主管教学院长担任,相应学院的校教学督导委员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学院聘任。

三、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

    1、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指导方案;

    2、对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提出咨询意见,列席学校和被督导单位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

    3、深入教学第一线,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为领导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当好顾问;

    4、参加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检查工作;

    5、参与学校评优晋职和评奖等工作,对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6、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学校有关部门和校长及被督导的教学单位和教师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全校公布;

    7、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

    8、定期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及组长会议每月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一学期一到两次;

    9、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四、教学督导委员的条件

    1、坚持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熟悉有关教学的政策、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副教授以上的职称或同等职称,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熟悉教学业务;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己,实事求是;

    5、热心于教学督导工作,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育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推动我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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