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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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掌握国外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最新课程内容,提高学生获取国外先进科技成就的能力和专业外语水平,进一步加强我校双语教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双语教学工作,要把推进双语教学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在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学的基础上,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示范性双语课程的建设标准,重点资助建设一批双语课程,使之成为带动全校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示范性双语课程”。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类、电子工程类、信息技术类、教育技术学类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的双语授课课程比例达到该专业课总数的10%以上,即每个专业原则上应开出4门左右的双语教学课程。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其它(非外语)专业开设双语教学课程。 第三条 双语教学课程一般安排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范围内,必修课、选修课均可。各院(系)要根据课程、师资、教材等具体情况,拟定本院(系)双语课建设规划,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将把各院(系)开展双语教学工作的情况,纳入专业评估体系。 第四条 学校和各院(系)应注重双语教学教师的培养,在安排教师国内外进修时向计划内的双语课教师倾斜。同时要求学校或国家选派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进修一门适宜为本科生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回国后承担该门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学校鼓励英语教师通过进修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历或学位,为学校其它院系开设双语课程。各院系同时应注意双语教学教师梯队的建设,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稳定、英语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第五条 更新课程教学内容,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使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外语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条 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逐步建设成为水平较高的双语教学网络课程。 三、 双语教学课程的界定 第七条 双语教学课程,是指使用高质量的外文教材,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的同时,使用另一种通用外国语(主指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双语教学课程的建设内容包括双语师资的培训与培养、先进双语教材的引进与建设、双语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优秀双语教学课件的制作、双语教学经验的总结等。同时,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共享相关教学资源,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八条 双语课程以汉语和一门外语(如英语)两种语言同时授课,建设初期课堂教学的30%以上使用外语,以后逐步提高外语使用比列,结项时课堂教学的50%以上使用外语。 第九条 双语课程是非语言类的专业课程,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教学课程不在双语教学课程之列。双语课程应以传授专业知识、专业外语水平为核心目的。任课教师不能将双语课上成专业英语课或英汉翻译课。 四、双语教学的实施 第十条 双语教学是指在课堂讲授、作业、考试等教学环节中外语和汉语并用、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的教学活动。双语课程无论在教师讲授和学生学习上都具有相当难度,为保证双语课的教学质量,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同时,特强调如下要求和规范: 1、课程介绍。课程开始前,教师应向学生介绍教学大纲,强调课程目标、教学进度计划安排、参考书目、学习要求和方法、考核方式等情况。 2、教学辅导和答疑。教师应每月至少安排两次教学辅导和答疑,为学生解答难点,归纳重点,指导学习。 3、课业安排。每门课程一学期应安排一定量的英文作业和讨论,教师应精心设计、严格要求、认真撰写评语。 4、考试考核。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进度计划所完成的教学内容精心设计符合课程要求的外文试卷;完成阅卷、评分、成绩登录、试卷复查、试卷分析等规定工作。 5、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使用普通话以外,开课初期30%以上的时间使用外国语,以后逐步加大使用外国语的比例,并有一定密度的课堂交流活动。 6、须使用外文教材(含国内影印版)或外文讲义进行教学,教材内容应涵盖双语专业人才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合理把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7、双语教学课程应制作相应的多媒体课件,包括网络版和教学版,以便学生较好地理解和掌握课程的内容。 8、备课。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必须认真备课,用外文写出详细的教案、讲稿、教学日历。 五、申报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申报立项的条件: 1、申报的课程应是教学质量高、学生受益面较广的本科课程,且已用双语教学开设2次以上。 2、课程负责人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并用双语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 3、、申报课程应具有课程建设的良好基础,双语教学建设与改革有特色,教学方法与手段有创新,教学研究成果突出,课程应有完备的外文教学大纲、外文授课教案、外文习题、中外文参考资料及教学课件,具有必须的实验指导书、良好的实验条件、实习基地等。 4、申报课程原则上应选用选用优秀外文新教材(含国外优秀原版教材或国内高水平的自编教材),同时能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进行教学。 5、申报课程所在院系重视和支持双语教学课程建设,有相应的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规划,并提供相应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实验实习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立项的程序: 1、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每年10月31日前。 2、申报课程负责人根据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现状,研究制定具体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 3、申报课程负责人所在学院按照双语教学课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双语课程建设的实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初评通过的由单位统一报送教务处。报送材料包括《西北师范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 4、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课程进行答辩评审,经学校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十三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由学校组织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须将相关的教师队伍、外文教学大纲、外文授课教案、外文习题、中外文参考资料及教学课件、不少于50分钟的教学现场录像等课程资源通过有关网站开放。承担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要积极使用该网站进行课程教学和辅导。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双语课程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拨款。双语课程建设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中期检查前最多只能申报一半资助经费。 六、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西北师范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评审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成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评估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指标体系》对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期满后,各学院根据《指标体系》先进行自评,自评通过后向学校提出正式评估验收申请并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评估验收专家组依据《指标体系》评估验收,并将评估结果呈报学校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通过验收即为结题,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延长一年结题,对于届时无故不参加结题或延长时间后验收仍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收回建设经费并取消课程负责人其它教学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评估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西北师范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称号,称号一般保持5年。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从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中遴选符合条件者向省教育厅、教育部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七、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开展校、院、系三级质量监控。各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及外语较好的同行教师组成双语教学质量考核小组,定期听课并进行双语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定期召开双语教学师生座谈会,了解双语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学校组织教务处有关人员和校督导组专家不定期听课,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各学院。 第二十二条 在坚持学校的中期检查、常规教学评估之外,教务处将单独对双语课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评估问卷调查。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授课教师使用外语授课量、是否按教学计划进行授课、讲义质量、作业布置及批改情况、教学咨询、答疑情况、教学效果等,教学评估结果将作为支付立项经费和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结题验收后应做好后续建设工作,要根据教学改革与发展需要,及时充实、更新、完善,不断提高课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在学院网页设置“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专栏”,为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上网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条 承担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教师要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网站的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内容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 八、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专项经费,以支持校级教学示范课程的进一步建设。建设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资助额度为每门课程1万元,主要用于课程维护、参加省级以上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了鼓励双语教学主讲教师的积极性,学校批准设立建设项目的双语教学课程,对主讲教师根据教学效果加权1.5—2.0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被评为省级、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学校将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奖励经费。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可直接获校级教学成果奖励。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日常管理由课程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求各学院相应制定院级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规划。 六、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