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实习安全管理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实习安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实习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教育实习、实习支教、专业实习以及其它类型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条 实习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二级负责制。由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与管理,各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实习组织单位职责
第一条 新疆、甘南、临夏、临泽、礼县等地的实习支教组织单位为学校教务处,非师范专业实习组织单位为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实习管理工作,实习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确保落实,切实保障实习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主动加强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支教学生的联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大学生的实习状态,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做好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选择责任心强,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带队指导学生实习工作。
第五条 做好实习点的分配工作,严格按照“成组配置、集中管理”的原则安排实习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习单位一票否决。
第六条 加强对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安全纪律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团结合作意识。
第七条 严格落实给每位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购买保额不低于20万元保险,做好专款专用。
第三章二级学院职责
第一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实习工作安全领导小组,建立校外实习安全联络人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及追究安全责任,以保证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院学生实习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习学生的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并负责指导教师的安全管理培训,负责学生安全责任书的签订。
第三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信息的掌握,向实习组织单位提供需特殊关注学生信息;加强与实习单位和带队教师联系,保证和每一位参加实习学生及时取得联系。
第四条 负责本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
第四章实习单位职责
第一条 由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精心安排实习工作,安排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生活和工作指导,确保实习质量。
第二条 实习单位要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按照相关法律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预防学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条 实习单位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等教育或培训。
第五章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主要为我校指导教师,职责为:
第一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遇学生违法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担任应急总指挥,及时处理,并向学校和学院领导报告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和事故、事件责任等。
第二条 实习出发前,熟悉学校实习的各项要求和管理办法,组织参加实习动员大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实习小分队,并指定一名品学兼优、责任心强的学生为小组长,建立日报告制度,定期召开实习情况汇报会,全面及时掌握学生的各种情况。
第四条 严格落实实习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因病、因事等原因离开实习点的学生要保持密切联系,杜绝学生失联现象。
第六章实习学生职责
第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学生实习前,须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否则将取消其外出实习资格。
第三条 实习学生在日常实习及各项活动中,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不得单独在外留宿;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实习学生必须每天向指导教师报备出勤情况,如遇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班主任等报告,如有学生无故离岗,实习小组组长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实习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教务处职责
第一条 统筹协调全校大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不定期对实习单位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单位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建议组织单位取消实习单位资格。
第三条 对各二级学院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培训动员大会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一条 学生与他人发生冲突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制止,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并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回学校和学院。
第二条 当发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购买保险的按保险协议办理。
第三条 当发生财产损害时,应保护好现场,拍照取证,视情况报警并报告指导教师。
第四条 当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
第五条 当发生暴恐事件时,学生应尽快撤离事件现场,到安全场所躲避,并迅速报警同时报告指导教师。
第六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校外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